近日,市阳光公证处接到一个特殊的咨询电话。电话另一端的陈老伯表示,自己年近八旬无婚史,膝下无儿无女,前段时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不由得思考起自己将来的安排,想提前确定一个监护人,让他在自己失能失智的时候帮助照顾日常生活,生病住院时也也好有人签字。这种情况,该办理什么公证?
“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发现陈老伯谈吐中思维清晰、表达准确,就建议他和意定监护人一起来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多年来,侄女小陈一直在照顾陈老伯。陈老伯很信任她,小陈也表示愿意担任陈老伯的意定监护人。于是,双方约定好时间,前来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把双方的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等内容固定下来。
办理完这项公证后,陈老伯就算日后因疾病丧失思维、行为能力,也会有自己选定的监护人小陈来照顾一切,于是消除了后顾之忧。而对于日后承担监护责任的侄女小陈来说,既有一份有力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其依照陈老伯的意愿进行监护,又能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财产、道德方面的纠纷。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确定该成年人在将来失智或失能后的监护人,监护范围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诉讼维权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适用于哪些人?哪些人可被选为意定监护人?
目前,办理意定监护最多的人群是独居老人、孤寡老人,但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心智障碍子女家长、失独家长、婚姻危机家庭、丁克人士、单身人士等群体。上述中的陈老伯就属于独居老人,同时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
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签订协议,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朋友、邻居等)或者组织(如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监护业务的社会组织等),都可以被选为意定监护人。一般来说,选择有血缘关系或情感基础的监护人比较常见。
意定监护人要承担哪些职责?有何民事责任和权利?
实践中,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①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监管照顾依赖被监护人扶养的老幼病残人员的生活;②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③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④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⑤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意定监护人有以下民事责任: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可约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后享有收取相应酬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