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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却能住!”居住权公证让安居无忧 !
发布时间:2023/4/13 10:04:54

近日,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首例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居住权是解决利用他人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的法律制度,强调了所有权人的社会责任,保护居住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注重财产配置的最大化利用。

为让更多群众了解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进而通过公证、登记实现不动产物尽其用,舟山市阳光公证处梳理了几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对号入座”。

祖孙各得其所

吴老先生用卖掉老房子所得的钱买了一处房产,为了省却百年后过户的税费,购房时直接登记在孙子小吴名下。此举引起了吴老先生其他子女的不满,大家提出:房子产权早早归了小吴,今后万一出现变数,吴老先生无处安身怎么办?

公证员给出了居住权合同公证方案,约定老人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其去世,这样做既能满足吴老将房子留给孙子的心愿,又化解了他对失去居所的后顾之忧。祖孙俩茅塞顿开、转忧为喜,立即申请居住权公证。公证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合同》,并出具了公证书。

夫妻各安其心

今年三月初,陈老先生前来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想把自己名下的房产遗留给唯一的女儿。

公证员询问中发现陈老先生心存顾虑,原来陈老先生和夫人李老太太并非结发夫妻。陈老先生担心万一自己先走了,李老太太会被女儿“扫地出门”。公证员提议,可以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确保李老太太安居无忧。陈老先生顿时豁然开朗,财产留给了自己唯一骨血,老伴的居住权也得到了保障。

智者以房养老

刘阿婆丧偶多年,唯一的儿子在国外工作。随着年岁的增大,刘老太萌生了卖房的想法,这样就可以轻轻松松请保姆,并把晚年生活过得更富足。反正儿子也没想回来住,留着房子反而是个麻烦。

可是,卖了房子自己住哪儿呢?刘老太一直为这事儿闹心。恰好一个亲戚有买学区房的想法,刘老太便想半送半卖成就了亲戚,但提出要让自己住过老。亲戚欣然同意,但天长日久会不会变卦?

公证员提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立居住权条款,房产过户的同时买受人为刘老太设立居住权。于是,刘老太获得了一笔养老金,同时保障了自己的住房状况不改变,从而实现了以房养老。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二必须申请登记。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及遗嘱两种方式。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办理居住权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和以遗嘱方式设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居住权不受影响。

居住权能转让或者继承吗?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出租吗?

居住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只能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人设定,基本属于传统人役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怎样消灭或者停止?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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