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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村(社区)要为公证“开小灶”
发布时间:2023/4/6 10:59:20

这些证明,村(社区)不开了!

322日《舟山政务》发布信息:“注意:这些证明,村(社区)不开了!浙江印发最新版清单。”为进一步促进村(社区)组织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明确了8项《浙江省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5项《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和28项《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三项清单”切切实实为基层减负,有利于让基层干部摆脱不必要的干扰和层层加码的重压,更好地凝神聚力为民办实事。

公证需要,证明还得继续开!

《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第一项就是亲属关系证明,但 “办事途径”中还有补充条款,那就是“参照民发(202020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此项证明,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也就是说,群众在不动产登记、公证办理中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时,村(社区)仍应开具。

事关公证,亲属关系必须一清二楚!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确实需要证明亲属关系,但不能以此为由让村(社区)承受开具证明的繁重事务。因为,有关单位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审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办理公证为什么仍然需要村(社区)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这是因为,公证需要厘清的亲属关系错综复杂,比如继承公证中,逝者配偶、子女、父母都享有继承权,子女先于逝者死亡的,孙辈随之享有代位继承权,父母晚于逝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因此就很难完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证实,这就需要依靠村(社区)的原始信息档案,以及基层干部熟悉居民亲属关系的优势来提供证明。

而且,事关公证的亲属关系往往牵涉到群众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利益,必须一清二楚而不能有丝毫差池。且看以下案例:

上个月,郑女士带着两个女儿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丈夫王先生的遗产继承公证。根据郑女士本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丈夫王先生的父母均先于王先生过世,果真如此郑女士及两个女儿就可以顺利继承遗产。但是,公证员在向出具证明的相关村核实情况时得知,王先生的母亲是在王先生去世后的2021年才过世的,且王先生的母亲还有另外两个儿子。也就是说,王先生去世时,他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继承权,这部分遗产在她去世后再一次发生继承,使得王先生的两位兄弟拥有继承权。由此可见,亲属关系证明事关合法权益,必须一丝不苟。

审查证明,公证竭尽全力!

公证的证明力来自法律授权,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处必须坚守原则,依法办证,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义务,保证公证书与事实相符。

阳光公证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推行便民利民举措,通过视情适用承诺制、拓宽信息共享渠道等方式,努力为企业、市民减证减负。审查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接受当事人授权,向公安部门查询核实原始户籍档案;

二是与就业、社保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在综合评估、调查核实后采信村(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是由公证员跑腿代替当事人跑腿,对难以证明的复杂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符合公证要求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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