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积极、主动、热情、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公证人员在办证接待中,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不搪塞,不推诿。
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办“关系证、人情证”,不出具虚假公证书。廉洁奉公,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金和馈赠。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公证费。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
七、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对老弱病残者或有特殊情况者,实行上门办证,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排忧解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主任审批,可以减、免收费。
九、实行节假日电话咨询、办证预约值班制度(联系电话0580-2022639,0580-2022437)。
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十一、保证公证书质量。对公证书发出以后发现的差错,随时予以纠正,并承诺承担当事人因邮寄及来我处更正所耗费的邮费及市内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