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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架航班同天被吓国内罕见重惩肇事者当含经济代价 惩治“诈弹案”刑期罚金量刑都低
发布时间:2013/5/19 0:00:00

515源起广东深圳的航班“诈弹”案侦破。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连续6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已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这一事件充分说明,对肇事者无论刑期还是经济处罚,均不足以震慑潜在效仿者。”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表示。

  恐吓航班处罚国内外悬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告诉记者,按照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解释说,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有些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但是,在张起淮看来,屡次出现因信息威胁非正常返航事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众对此罪还未形成足够认识。另外,在惩治力度上整体还显轻微。

  “我国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面临3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据张起淮所知,目前国内恐吓航班一般判刑1年半到4年,罚金1000元到2000元。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类似行为最高判20年,并处以巨额罚金。

  经济损失巨大索赔很必要

  王志祥认为,单从法律规定而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期徒刑上限15年并不算轻。“毕竟,该行为仅仅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与劫持航空器这种真正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可等量齐观,因此立法评价应该区别开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勇曾经主审过北京首起在飞机上发布恐怖信息案。张勇告诉记者,此类案件难就难在量刑上。“5年以上还是5年以下取决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但究竟什么情况算严重后果,没有明确规定”。

  按张勇的理解,有人员伤害应该算作“后果严重”。但没有人员伤害时,航空公司的损失究竟达到多少数额应该认定为“后果严重”不明确。“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性进行明确前,认定严重后果缺乏明确依据,这恐怕也是目前此类案件判罚没有超过5年的原因”。

  对此,张起淮主张,“只要造成飞机备降,就会形成巨大损失,应该一律认定为‘后果严重’”。张勇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当发布案例指导或者出台司法解释。

  张起淮表示,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处罚后,航空公司应当附带提请民事赔偿,要求肇事者承担因返航、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惩戒犯罪。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场因“诈弹”导致的飞机备降,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十几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一架满载航油的波音747班机紧急备降,至少要放掉近100吨燃料。此外,要支付机场费用,还需协调同航线的其他航班避让、绕行,仅其燃料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和乘客补偿几项损失,就要超过100万元”。

  “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受天价赔偿,就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张起淮认为,“诈弹案”之所以频发,主因之一正是司法机关不了解、民航企业不介绍、社会公众不清楚该行为的代价,包括巨额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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