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运营商“泄私”不能睁一眼闭一眼
车辆保险还没到期,手机上就会收到各保险公司的短信;假期还没到,手机上就会收到各种出游的广告……在人们的生活中,广告信息、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似乎早已如影随形。很多人都不解,自己的个人信息究竟是怎样被“捕捉”到的?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今年4月10日至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定义务,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乔新生说,一些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缺乏起码的隐私保护规则,导致公司员工对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还有一些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为了商业利益,有组织有规模地出售或者转让公民的身份信息,导致公民的合法利益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我国刑法规定,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非法出售或者泄露互连网络使用者的信息,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往往处于垄断经营的状态,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案件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加大对互联网络经营者和电信运营商的处罚力度,迫使他们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内部的管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乔新生说。
乔新生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公民身份信息保护委员会,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接受受害人的投诉。如果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络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拒绝接受受害人的投诉或者不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那么,公民身份信息保护委员会有权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暂时关闭互联网站或者停止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资格,等到互联网站或者电信运营商提出整改建议并且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之后,才恢复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