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初,××县一位水产经销商(以下称乙方)千里迢迢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准备向该市一家渔业公司(以下称甲方)购买50吨冻带鱼,价值30万人民币。双方由于初次交往,都怕被对方所骗,因而在付款方式上各执己见。甲方希望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取得货款,而乙方要求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就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宁波市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公证员针对双方当事人互相戒备的心理状态,建议他们在办理购销合同公证的同时,办理购货款提存公证,并耐心介绍了提存公证的必要性和办理方法,取得了他们的赞同。于是,双方在公证员帮助下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购货款交付条件为货物装入火车并领取托运凭证之后。这时,乙方将贴身存放的30万元人民币的票据交给了公证处。公证员立即去有关银行核实票据的真伪,并将这笔购货款转入公证处设在银行的提存专用帐户内,当天出具了购销合同公证书和提存公证书。第二天,经过乙方验收合格后的50吨冻带鱼全部装入了货运火车。等到火车渐渐驶向××县之际,甲方持着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处领取购货款。公证员经核实后马上通过银行将乙方提存的30万元购货款转入甲方帐户。甲方当即赞赏提存公证促成了这笔大生意;乙方则在几天后从××县电告公证处:货物顺利到达,一定将提存公证介绍给父老乡亲,特别是出门在外的生意人。
在各类购销合同中,交付购货款的时间和方式往往是购销双方深感棘手的问题。经常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一是购货方付出了货款,但一直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与事先约定的大打折扣;二是销售方发出了货物,但始终收不回货款,或经过周折才收到一些零头。这两种情况致使购货方或销售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少企业和个人为此陷入困境。究其原因,有的是故意拖欠,有的是存心赖帐,也有的是坏人诈骗。而办理购货款提存公证,由公证处将购货款存入银行提存帐户,在购销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成熟后划归销售方,使购销双方后顾之忧迎刃而解,既能使购货方付出货款后保质保量地收到货物,又能使销售方发出货后分文不少地收回货款,从而切实保证了购销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