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阳光信息 > 案例精选

一份公证遗嘱让父母子女都吃了一个定心丸
发布时间:2009/4/18 0:00:00

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上午九点左右,一位中年妇女(李某)来到我处,声称其公婆自愿将他们共同共有的房产析产给刘某(李某的丈夫),申请办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公证,本处公证员接待了该当事人,并详细告诉了她办理分家析产公证事项的程序及应该提交的材料。

次日,李某带着其公婆、丈夫刘某及刘某的两个姊妹来到我处,公证员初步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审查合格后,受理了此项公证。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通过现场询问两位老人,公证员得知该夫妇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和二个女儿。李某是其儿媳妇。平日,李某和公婆因房产问题,各自心存顾忌,儿媳妇与公婆关系不太融洽。经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两位自心里就想把房产析产给惟一的儿子刘某,其他两个女儿也表示同意父母将房产析产给刘某,但老人担心把房产析产给刘某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刘某夫妇会不会不再好好赡养老人呢?这也正是老人其他两个女儿的顾虑,而刘某夫妇却担心,如果现在不办理相关手续,以后公婆改变主意,不再把房产析产给她们该怎么办?……

通过当事人陈述,公证员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顾虑,于是建议两位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并向他们说明了宜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和好处,当事人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后,都非常赞同公证员的建议,于是公证员按照程序办理了遗嘱公证,一家人心中烟云消散,满意的回了家……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而办理分家析产协议书公证,当事人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产权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就转移。

本案中,办理一份遗嘱公证,一方面可以保证刘某夫妇好好赡养老人,否则,老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变更遗嘱的公证;另一方面只要刘某夫妇好好赡养老人,尽好赡养义务,在两个老人百年以后,刘某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老人遗产的产权。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 © Copyright 2009 - 2020. zsgzc.cn.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90535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90202000371号 地址:定海区环城北路50号(海山公园东侧100米) 邮编:316000
新城地址:临城新区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7楼 | 普陀地址: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A座701室
定海电话:0580—2022639、2022437、2047301、2608423 传真:0580—2022639、2229426
临城电话:0580-2023851、2660241传真0580-2023852。普陀:0580-3820680、3312187 传真:0580-306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