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上午九点左右,一位中年妇女(李某)来到我处,声称其公婆自愿将他们共同共有的房产析产给刘某(李某的丈夫),申请办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公证,本处公证员接待了该当事人,并详细告诉了她办理分家析产公证事项的程序及应该提交的材料。
次日,李某带着其公婆、丈夫刘某及刘某的两个姊妹来到我处,公证员初步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审查合格后,受理了此项公证。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通过现场询问两位老人,公证员得知该夫妇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和二个女儿。李某是其儿媳妇。平日,李某和公婆因房产问题,各自心存顾忌,儿媳妇与公婆关系不太融洽。经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两位自心里就想把房产析产给惟一的儿子刘某,其他两个女儿也表示同意父母将房产析产给刘某,但老人担心把房产析产给刘某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刘某夫妇会不会不再好好赡养老人呢?这也正是老人其他两个女儿的顾虑,而刘某夫妇却担心,如果现在不办理相关手续,以后公婆改变主意,不再把房产析产给她们该怎么办?……
通过当事人陈述,公证员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顾虑,于是建议两位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并向他们说明了宜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和好处,当事人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后,都非常赞同公证员的建议,于是公证员按照程序办理了遗嘱公证,一家人心中烟云消散,满意的回了家……
[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而办理分家析产协议书公证,当事人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产权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就转移。
本案中,办理一份遗嘱公证,一方面可以保证刘某夫妇好好赡养老人,否则,老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变更遗嘱的公证;另一方面只要刘某夫妇好好赡养老人,尽好赡养义务,在两个老人百年以后,刘某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老人遗产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