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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起纷争,公证息讼求
发布时间:2009/6/10 0:00:00

案情及办证过程:

“五一”短假后上班的第一天早上,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大爷气冲冲地走进我的办公室,要求我撤销三个月前为他办理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收回已赠与给儿女的房产。这位老大爷姓陈,是大军南下转业到安庆地方的离休干部。一九七0年陈大爷在安庆与李某再婚,李某的前夫早亡,李某与前夫生育有三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均未成年。陈大爷与李某共同将李甲、李乙、李丙抚养成人,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建立了各自的家庭。二00九年一月,李某因病去世,陈大爷在继子女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的要求下,于今年二月份来到我处,办理了继承权和赠与合同公证,将自己和李某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过户到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名下。同时李甲、李乙、李丙三人也在赠与合同中承诺陈大爷有房屋永久居住权,并保证赡养其终老。现陈大爷来我处称他将房产过户给他们仅两个月,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就露出了狐狸尾巴,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了解情况后,我就耐心地做陈大爷的思想工作,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1.因房产已过户,陈大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2.通过协商解决,陈大爷可以与继子女之间签订一个赡养协议。最后,陈大爷选择了第二条途径,也一再说明李甲、李乙、李丙虽不是自己亲生的,但他对三个继子女尽了义务,和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感情的,不想把事情搞僵。于是我就答应陈大爷帮助做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的工作。

 陈大爷走后,我立即分别给李甲、李乙、李丙三人打电话,向他们了解案情,同时走访了陈大爷的邻居及其他亲戚,案情逐渐明了:原来陈大爷性格刚烈、孤僻,无任何业余爱好,平时很少与人来往。自从老伴李某去世后,与子女更是缺乏沟通,子女们无从知道其想法和需求,子女们所做的他都感到不满意,渐渐地子女就与他来往少了,导致纷争。于是,我再次打电话将李甲、李乙、李丙找来我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协商就如何赡养陈大爷与其达成协议,给陈大爷消除思想上的顾虑。李甲、李乙、李丙也表示与陈大爷之间缺乏主动沟通,承认了自己的不足,并愿意与陈大爷签订一个赡养协议。

五月八日,陈大爷和三个继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及继子女的姨父来到我处,双方就赡养内容协商一致,我为他们起草了《赡养协议书》,请其姨父作为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并免费为其办理了公证手续。陈大爷在三个继子女的搀扶下愉快地离开了公证处。一起将发生的纷争通过公证平息了。

该证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在其年老时就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的陈大爷即使没有将其房产赠与给继子女,亦可要求三个继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赡养方式可以是照顾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给付生活费、护理费,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抚慰。赡养公证形式有:1.对赡养人之间达成的如何赡养被赡养人的协议进行公证;2.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3.对赡养人单方作出负责或保证赡养被赡养人的承诺书、声明书进行公证。

     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童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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