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6岁的老大爷在五名子女和三名孙子女的搀扶下,来到公证处,说是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得知该大爷与老伴婚后生育有七名子女,现老伴与长子、长女均已死亡。大爷名下有一套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8万元,该房产以大爷的名义购买,而购房款实际上是由长女的次子乙个人出资支付。家人经商量,该房在大爷死亡后决定给长女的次子乙继承所有,也说是说该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必须在大爷百年之后办理,但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乙必须在大爷有生之年时,同吃同住,尽主要扶养义务,承担大爷的生活、医疗费用等,否则,大爷的该套房产则由子女共同继承。承办公证员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与老大爷交流时,发现其神志不是很清楚,意思无法表达。于是,拒绝了遗嘱公证。
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大爷的子女和孙子女们个个都一脸茫然、无可奈何、不知所措,相互间埋怨指责。原来家庭成员间为了该套房子的日后归属,几年前就各怀心思,防范戒备,心存不悦。现大爷生病治疗十几天,矛盾激化,每人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七嘴八舌,言辞激烈,互不相让,火药味很浓,闹的相当不愉快,纠纷早已产生。因此强烈要求公证,权利义务明确,房产所有权归属有结果,才能防止大家日后争议,彼此放心,不伤感情。
一大家人殷切的目光,焦急的心情,公证员被深深触动,没有推诿,深感责任重大,因为此项公证的办理,是避免家庭纠纷,解决后患之忧,促进社会和谐。于是公证员运用掌握的熟练法律技能,认真细致的剖析,认为可以采取“协议书”的方式办理公证。其主要内容是:甲方为老大爷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乙方为扶养人(即长女的次子乙),关系人为老大爷,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同时约定三条特别保护条款,以制约双方,一是甲方当事人中有法定继承人不能在关系人死亡后按时(二个月以内)配合乙方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影响乙方按约取得上述房产权,则视为其主动放弃继承。二是如甲方当事人中有法定继承人先于关系人死亡,则视为其放弃继承,同意由乙方继承上述房产权。三是乙方按约履行义务,甲方给予督促。如乙方未能履行义务,有歧视、虐待关系人行为,甲方须在关系人有生之年并且有三人以上(含三人)持居委会的书面证明来公证处撤销本协议书。
(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江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