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背景]
朱彪(身份证编号:340802196410200817)夫妻是对残疾人,夫聋哑,妻眼疾,女儿才上小学二年级,靠摆摊子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家境贫寒。其妻杨金玲(身份证编号:340802196806110623)因突然患病,被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成植物人状态,昏迷不醒,进了医院的重症病房,急需现金进行抢救治疗。无奈之下,朱彪只好想到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股票对外抛售,以解燃眉之急。然而到证券公司被告知,需要股权登记人亲自办理,否则须要股权登记人的委托公证证明方可办理。
[内容]
炎炎夏日,朱彪一身汗水在家人的陪同下匆忙地来到公证处,由于申请人朱彪系聋哑人,其家人在他的比划下才将事情说了个大概。望着朱彪及家人的一脸茫然、不知所措、急不可耐的面孔,公证员被深深触动,没有按法律规定拒证,也没有按程序推诿缓办。因为公证员清楚地知道公证的职能是依据已知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据,在审查核实后办理公证事项。而监护权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走宣告、确认程序。然而时间就是生命,公证书的及时出具将决定着抢救生命时间的快慢。
这起公证从现象上来看,似乎就是一件很简单很普通的委托书,但是其中的法律关系却相当复杂,面临的工作程序事情繁杂:(1)申请人系聋哑人,意思表达不明确,需要手语翻译配合,才知其真实意图;(2)办何项公证,才能让申请人达到目的。证券公司需要委托公证书,而事实却无法出具委托公证,需要与之沟通;(3)如办理监护或者亲属关系类公证,关系人杨金玲所有的近亲属均应到达现场;(4)其妻是否真的病了,还是另有隐情,须到医院了解核实;(5)因焦急,申请人只带了其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和股权卡,而家庭户口簿,结婚证、残疾人证,医院诊断证明、证券公司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均未能提供;(6)申请人属于公证援助对象,应经法律援助中心签发援助表后,可给予免收全部公证费用。
公证员在理清工作思路后,决定:第一步,向主任汇报这起特殊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思路。第二步,电话联系残联,请求支持手语翻译,配合工作。第三步,走访证券公司,与之沟通,形成一致,达到目的。第四步,来到医院,核实病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五步,去迎江区残联、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和申请人的家中收集材料。第六步,草拟公证书,递交审批出证及减免公证费报告。于是特事特办,马不停蹄,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带领公证员助理与申请人一起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在汇集证据材料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后,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前后忙碌六个多小时,终于在下午四时前为其出具了“监护协议”、“监护权”、“声明书”三份公证书。公证员的辛勤工作,无私奉献,让申请人朱彪及家人热泪盈眶,感激涕零。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第1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1条规定,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民事诉讼法》
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评析及启示]
植物人到底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无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监护的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活动。
现行立法上没有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植物人的精神状态来看,因其思维活动能力的丧失,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因而植物人在医学上往往被明确诊断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没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补正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能否办理此项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及施实细则的规定,监护人的确定层次为:第一首先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第二是若协商不成再有有关单位指定;第三是若对指定不服则有人民法院裁定。同时还有个前置条件,那就是先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等待,漫长的法律程序,会致使植物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生命、健康权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不为国家法律和道德所提倡。
植物人作为自然人来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是非常清楚的,确实需要治疗,但自已又没有行为能力进行自救,只能依靠他人的行为来救治。我国现行法律依法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法也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公证员应该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平为目的前提下进行公证,根据实际情况衡量,来办理公证事务,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及提高公证公信力。
2、朱彪是否是杨金玲的监护人?
从现实情况看,杨金玲确实是处于昏迷状态的植物人,需要及时的治疗,同时又要有专人完全护理。其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成年精神病人,其配偶朱彪的“监护人”身份可否成立呢?
植物人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在医学上有明确的诊断,已实质性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据朱彪所提供的材料上推断,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杨金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近亲属应当可以直接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所当然需要监护人,从关照生活和治疗的角度出发,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其配偶朱彪按照监护人的顺序,当然是最理想的监护人,可以法定代理其相关民事活动。
3、如何做到朱彪抛售股票而又不让杨金玲的利益受损?
为保护植物人的利益应该确定监护人。
第一、由杨金玲的所有厉害关系人(厉害关系人参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监护人范围的规定)签订协议,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协议中对杨金玲目前的状态共同进行确认,共同推选指定一人作为监护人,并对确定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其他的厉害关系对此如何进行监督和监督的措施进行约定。这种协商协议合法有效,公证机构应当可以公证证明。
第二、在上述前提下再公证证明该被指定的监护人朱彪依法亨有对植物人杨金玲的监护权力。
第三、为严格限定这个被指定的监护人朱彪管理、处置的财产在保护被监护人生命、健康权的范围内,要求监护人朱彪发表声明,再行公证。声明内容可说明代管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了其利益,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从《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这种监护权的行使是有法律支撑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财产比较困难。但在本案中,让公证申请人朱彪及其他近亲属做上述三项公证是有利于被监护人杨金玲的利益,确保监护人的适格性,与《民法通则》的立法宗旨不相违背,即使将来该证发生纠纷,公证员也已尽到勤勉义务。
4、公证书如何起草?
是用要素式公证书还是格式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要素式公证书在合同、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方面使用,其它一律按格式公证书出具。可是本公证事项目前为止没有可以参照的格式公证书。如果用要素公证书,就必须把当事人申请办证过程,办证目的,证据、结论等等都要写入公证词。然而证券公司要的只是最后的结论。鉴于此公证员决定使用格式公证书。
5、聋哑人如何申办公证?
聋哑人申办公证是否需要他人代理?聋哑人跟正常人一样可以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填写申请表,对谈话记录进行确认签字、领取公证书等。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聋哑人的“语言”是需要专门从事手语的人帮助翻译的。公证机构可以聘人翻译,也可由聋哑人聘请与本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翻译。本案的手语翻译就是公证机构与迎江区残联联系的手语老师代为翻译的。公证员也应查明翻译人员的身份,并让翻译人在谈话记录中签字证实。
6、法律援助程序如何完善?
朱彪夫妻都是残疾人,应给予法律援助,按照工作程序。
第一、申请人朱彪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签发的援助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公证员审核,拿出意见,应收公证费,建议减免公证费的金额及理由。
第三、递交减免公证费报告,主任审核,同意免费。
第四、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江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