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说公证机构虽然承担民事责任但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民事活动,使《电子签名法》在我们要探讨的网上申请问题中不能得到完全适用
王彩霞(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电子商务发展之迅速是有目共睹的,本来是我们公证发挥预防纠纷作用的大舞台,可为什么看不到公证的身影呢?公证又要怎样才能在电子商务中发挥作用呢?
目前公证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是证据保全,大部分集中在网页、电子邮件保全方面,也就是事后保存证据,至于公证的事先预防作用则没有发挥。大部分专家认为,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有3个瓶颈:支付、物流,还有信用。当然物流问题不是网络本身能够解决的。如果公证能够解决支付、信用这两个瓶颈,那公证就可以大显身手了。
目前,电子商务中最普通采用的支付模式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以下探讨都以支付宝为例)。据统计,目前使用“支付宝”的用户超过2000万,日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有超过15万家网店系统在以“支付宝”作为他们的支付系统。仅淘宝网一家,目前3000万件的在线商品就有超过80%支持“支付宝”。既然这种作法符合提存公证的模式,它又一举解决了支付和信用两大瓶颈,而且又有这么大的市场,为什么没有公证的影子,公证怎样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呢?
公证要做这种网上提存公证,目前有几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法律问题。
一、公证机构能否受理网上申请公证。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否可以接受网上申请公证。许多公证处的网站开设了这个功能,但还要当事人到公证处签名确认。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其方便、快捷的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不愿意多费劲,他们宁愿在电脑前将一切问题搞定。那我们看看公证机构能不能受理网上申请。要申请公证就要填写申请表、在谈话笔录上签名,这些需要签名的文件本人不到场如何解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签名与实际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第三条限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说公证机构虽然承担民事责任但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民事活动,使《电子签名法》在我们要探讨的网上申请问题中不能得到完全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网上申请如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呢?我们平时办理公证业务,通常是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是以身份证来证明其身份。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中的人大多使用虚拟的名字,那么在网络中是如何证明其身份的呢?让我们看看《电子签名法》是如何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那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否是公证机构可以采信的身份证明文件呢?如果参照该法是没有问题的,具体规定还是等待国务院的具体办法。
这个问题好像可以解决了,可实际上我国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几十上百家,他们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还有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人中,绝大多数是没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
那如何处理呢?我们是否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无法核实当事人真实姓名、性别、住址时按其自报的姓名书写呢?
三、法律问题中的执业区域问题。《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执业区域也虚拟起来,按照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提起公证,这方面没有太多要探讨的。
既然网上提存公证还有许多法律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其所需的硬件条件我们还不具备,而且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做得很好了,我们为什么要争这一席之地呢?
首先,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2005年11月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警示存在风险。社科院金融所认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的支付结算规则,以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另外,对于提存公证,我们都知道,如果双方就合同履行、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公证机构会停止支付提存款,等待双方达成协议或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判决,公证机构依据双方协议、仲裁、判决结果进行支付。在这里支付宝充当了裁决者的角色,极易与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还有就是专家们提到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我们记忆犹新的天津汇众房产中介代收房款,负责人卷款1.5亿元潜逃事件就是经营范围的问题。
提存公证是公证的业务范围,不能因提存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就避之。
我们再看一下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的关于支付宝的说法,或许对我们进行网上提存公证有所启发。马云表明,自己发展第三方支付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的资金流问题。
他说:“我意识到当今社会,资金流是最困难的事情,如果不解决资金流,不解决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电子商务不知道下一步会走到哪。电子商务资金流的流失对产业和国家的危险非常大,如果我们不做,跨国公司是会做的。”
“如果跨国公司在中国做了电子商务支付,如果未来70%至80%的资金流走的都是电子商务,这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有巨大挑战的”。(责任编辑:王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