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阳光信息 > 公证指南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8/12/11 0:00:00
 
1、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2、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3、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应详细告知公证员办理保全证据的目的及保全证据的过程和要求。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浙江省舟山市阳光公证处 © Copyright 2009 - 2020. zsgzc.cn.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90535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90202000371号 地址:定海区环城北路50号(海山公园东侧100米) 邮编:316000
新城地址:临城新区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7楼 | 普陀地址: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11号东港财富中心A座701室
定海电话:0580—2022639、2022437、2047301、2608423 传真:0580—2022639、2229426
临城电话:0580-2023851、2660241传真0580-2023852。普陀:0580-3820680、3312187 传真:0580-306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