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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2/27 0:00:00

一、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二、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三、公证事项的申请和受理:申请公证事项应填写公证申请表。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予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五、回避: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办证的,必须回避。

六、公证事项的复查与撤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拒绝公证,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发现本处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应主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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