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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护协议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9/4/18 0:00:00

监护协议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其他有关的材料。

 

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5、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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