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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民事公证需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09/4/30 0:00:00

一、申请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委托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授权处理事宜的依据原件及复印件。例如,委托卖房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证。

3、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结婚证,共有人需亲自来处做意思表示。

4、委托人可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委托处理事项的权限、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也可由公证处代书)

5、委托人(包括共有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6、如要转委托他人时,转委托人必须提交原来的委托书。

7、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撤销委托的,应提出撤销委托的申请书,并退回原证书。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二、申请遗嘱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按立遗嘱的程序办理,一般应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三、申请继承权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及火化证明。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或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或证明。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如结婚证、相关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四、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放弃继承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股票、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放弃权利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五、申请夫妻财产约定书或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户口簿、结婚证(婚前财产约定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财产的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夫妻财产约定书(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叁份。

4、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六、申请赠与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

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赠与房屋应写明座落、结构、面积、产权证土地证登记号码等。

4、申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申办赠与书的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七、申请法人章程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 1、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法人章程文本;4、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人章程应依法订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不得规避法律。2、法人章程应加盖法人印鉴。

八、申请法人资信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4、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5、其它证明材料,如对其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及无形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九、申请经济合同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
、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4
、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
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5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6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草稿;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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