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公协[2008]8号
各市公证协会(联络组):
现将《浙江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证协会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检查评定公证质量,应当以《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办证规则、公证文书制作规范以及与该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同时应当以国家政策及司法部、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办理公证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当事人身份属实,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公证员办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第四条 公证事项卷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二)申请表填写规范,申请事项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三)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齐全,证明材料为法定职能部门或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相关部门出具;
(四)询问笔录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笔录时间、地点、签名等项目齐全,修改处盖章或者捺指印;
(五)核实摘抄的档案材料有提供单位签章,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核实笔录由被核实人员、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章;
(六)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
(七)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代理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八)公证事项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翻译等材料;
(九)公证书采用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经过审批,制作规范;
(十)公证收费符合标准,收费凭证入卷,减免收费事项有批准手续;
(十一)公证书送达符合要求,送达回执内容具体、明确;
(十二)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卷:
(一)违反核定的公证执业区域规定办理的公证;
(二)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的公证;
(四)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五)公证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六)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或者由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无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七)申办遗嘱、收养、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委托他人代理申办的公证;
(八)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时,承办公证员未亲自办理;
(九)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承办公证员未全程亲自办理。
(十)其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规则规定出具的公证书。
第六条 公证卷宗质量检查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合格卷、基本合格卷、不合格卷。 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合格卷;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卷;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卷。
第七条 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实行个案评分法。检查时对个案存在的问题逐项扣分,每项的小项出现瑕疵的,所扣分值可以低于该扣分值,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项总分。
第八条 公证申请与受理(该项总分10分)
(一)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
(二)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填写。
(三)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没有填写。
(四)申请表中其他应当填写的内容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
(五)申请人、代理人没有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六)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无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当事人已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八)无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或当事人、代理人未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收。
扣分标准:出现第1、2、3、4项之一的各扣2分;其他各项扣5分。
第九条公证主体资格审查(该项总分10分)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缺少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缺少有效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批准文件、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缺少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四)向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见证人依法应当核实有关情况的,缺少其身份证明。
扣分标准:每项扣10分。
第十条 公证事项审查、办理(该项总分35分)
(一)被证明的文书内容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公证机构已将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情况记录注明的不扣分),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时间等不齐全、不准确。
(二)缺少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
(三)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履行批准、登记、认证、许可等手续的未履行相关手续。
(四)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机构代拟(打印)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未经当事人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五)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六)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时,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七)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时,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八)保全证据类公证中对保全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有明显错误。
(九)现场监督公证中未查验使用器具状况、审查奖券。
(十)合同协议类公证中合同条款欠完备、内容欠明确具体、必备条款欠齐全。
(十一)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没有音像资料。
(十二)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的没有进行核实。
(十三)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没有预留指印档案。
(十四)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仅有一名公证员办理。
扣分标准:出现第1-10项之一的各扣5分;其他各项扣10分。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制作(该项总分10分)
(一)询问时间(一般应写到分)、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姓名,以及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视情况填写)等填写不全。
(二)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未分别制作笔录。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的,笔录上没有载明(以书面告知方式的除外)。
(四)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修改处没有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五)询问内容不明确,没有针对性,反映不出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的全过程。
(六)外出核实,制作的询问笔录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无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七)现场监督类公证过程中未制作现场记录附卷。
扣分标准:出现第1、2、3项的各扣3分;其他各项扣5分。
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审批(该项总分5分)
(一)无承办公证员拟制的公证书原本。
(二)公证书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具,没有相应的说明材料附卷。
(三)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无讨论的情况、形成的意见或记录归档。
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扣5分。
第十三条 公证书的内容与格式(该项总分15分)
(一)公证书格式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二)被证明文书应当采用打印件的未打印。
(三)公证书用纸规格、打印格式或字体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公证书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书写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五)公证处落款名称以及落款日期书写不规范。
(六)公证书译文或被证明对象译文有瑕疵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七)出具的公证书与公证书原本内容或文字表述不一致。
(八)要素式公证书中申请公证事项与“公证事项”一栏不相一致,对申请公证事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过程叙述得不具体、不准确。
(九)公证书没有正确使用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
(十)应当贴照片的未贴照片。
(十一)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不一致。
(十二)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未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扣分标准:出现第1-6项之一的各扣5分,出现第7-11项之一的各扣10分,出现第12项的扣15分。
第十四条 公证书发放和领取(该项总分5分)
(一)发送人、领取人没有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未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发送方式、发送或领取地点、发送和领取日期等事项填写不全,无送达回执。
(三)委托他人领取的,没有提交委托书(谈话笔录已记录指定代领人的除外)和有效身份证件。
(四)领取人需要邮寄送达的,未书面明示或询问笔录未有记载,邮寄凭证未粘贴附卷。
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扣3分。
第十五条 公证卷宗归档情况(该项总分10分)
(一)无公证书正本。
(二)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
(三)卷宗内各类文书装订顺序有误,或者出现该附卷的材料没有附卷,不该附卷的材料进行了附卷。
(四)需要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的没有寄送副本。
(五)公证事项办结后未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六)无收费单据或者收费单据不符合公证收费标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收费单据为三联单的应复印存卷或注明收费数额及收费单据编号)。
(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手续、证明材料不齐全。
(八)立卷人没有签名或盖章。
(九)封底没有封签。
扣分标准:每出现一项各扣3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