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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公证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
发布时间:2020/1/10 0:00:00

12,一起休渔期电鱼案在舟山市阳光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和解结案,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自愿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专家论证意见费、公证费等2008元。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公证程序诉前和解的案例。

2018916,徐某、顾某明知当时处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规定的休渔期内,仍驾驶小船驶至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渔业码头附近海域,通过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行为,被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顾某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徐某、顾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该案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较少且当事人愿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定海区检察院于20191227日向舟山市阳光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启动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舟山市阳光公证处于当日受理了此案。为科学准确认定损害人非法捕捞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还同时启动了渔业资源损失鉴定工作,委托浙江海洋大学生物学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今年12日下午,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在舟山市阳光公证处与定海区检察院签订诉前和解协议,通过协商,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自愿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论证意见费、公证费等费用。随后,公证员对专双方和解协议进行了公证,使得相关证据及和解协议更具证明力和法律效力。此次将公证程序引入诉前和解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次。

我处将以此案为契机,对检察机关小标的额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建立快速衔接办理机制,开辟公证绿色通道,减少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并且充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彰显司法的公信力。(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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