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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冒名顶替者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12/1/29 0:00:00

随着市民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逐渐增多,一些人冒名顶替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今房产抵押、委托卖房公证的案件日益增多,更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春节前夕,一对自称是夫妻的男女前来我处办理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因涉及抵押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需要经过男女双方的一致同意。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该男子提供的是一代身份证,且该证件上的照片非常模糊,根本无法分辨是否是该当事人的证件。公证员便在公安信息查询网上对该男子的身份进行了查询、核实,发现该男子已办理过二代身份证,且网上的照片与该男子本人相差甚远。于是公证员把该男子叫到了另一个房间进行单独询问,对于出生日期、具体住址等问题他都回答正确,当被问到子女的出生年月时,他支支吾吾,说记不清了,公证员对其身份进一步产生了怀疑。在公证员有技巧地一再询问下,这名男子终于露出了马脚,他承认这个所谓的“丈夫”确实是冒充的。公证员当场拒绝办理此公证,并对该男子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将其列入了我处的“黑名单”。此次案例,公证员凭借着经验及时发现破绽,才避免了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或是存在什么客观原因,假冒当事人去办理公证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公证法》,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下这种行为却基本没有代价,公证处没有处罚权,碰到这种假冒行为也只能拒绝办理,这些假冒他人进行公证的行为几乎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公证员必须进一步加强执业风险意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具备高于普通人的识别能力,注意和控制公证执业风险,让这些冒名顶替者无处遁形。(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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