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处受理了一起“五保户”的遗产继承案件。某村村民魏某,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不久前,魏某因病去世,去世后在村里遗有房屋一处。魏某健在的姐姐提出要求继承该处遗产,遂来我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受理了此案后,向魏某所在的村委会及镇政府核实了有关情况,确认了其“五保户”的身份,长期以来,魏某的粮油物资、服装、日用品等一切生活费用以及生养死葬均由村委会、镇政府共同负担,且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过一份“五保对象供养协议”,协议中约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委会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公证员经过详细地调查核实,认为在魏某与集体组织签订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魏某死亡后的遗产,应归乡镇(街道)或村委会所有,其姐姐无继承权。因此,对于魏某姐姐要求继承遗产的公证,我处不予办理。(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