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一致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当前由于银行信贷门槛过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而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因此我市有关公民之间借贷的抵押借款协议类公证日益增加,此类借款协议公证分两种,一种是抵押借款协议公证,另一种是余额抵押借款协议公证。抵押借款协议中的债务人(借款人)大多是以不动产作抵押,向债权人借款,然后在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所谓的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借款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的数额、期限、相应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及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等。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实现其抵押权。2008年我处已办理此类公证745件,下半年比上半年增长8%,其中抵押借款协议353件,余额抵押借款协议392件。
民间借贷对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王茜)